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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办法(暂行)》——举报医保骗保最高奖励10万

来源:兰州日报 丨 作者:刘晓芳 丨 2019-05-10 11:34 丨 浏览:编辑:马雪娟

  甘肃农民网—兰州日报5月10日讯 (全媒体记者 刘晓芳) 记者5月9日从甘肃省医保局获悉,该局与省财政厅于日前印发《甘肃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暂行)》。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金额依据举报所属类别和涉案金额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但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实施办法指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举报人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的人员进行举报的,不适用本办法。

  鼓励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省医疗保障局及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级举报电话。逐步扩充网站、邮件、电子邮箱、APP等举报渠道,也可统筹利用当地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方便举报人举报。举报人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举报。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医疗保障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身份,兑现举报奖励。

  举报四类欺诈骗保行为符合奖励条件

  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4.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6.挂名住院的;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8.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1.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2.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3.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5.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1.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4.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2.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3.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举报奖励事项应当同时符合下列五个条件

  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的;

  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的;

  举报情况经医疗保障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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