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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配合工作、言语辱骂工作人员,东乡县两人被拘

来源:新甘肃·甘肃农民报 丨 作者: 丨 2020-02-18 10:51 丨 浏览:编辑:马雪娟

  新冠肺炎疫情时刻牵动着全社会的心,大家众志成城、上下一心,同抗病疫。但总有一些人,无视法律,无视规定,不顾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一意孤行。公安部门针对此种严重干扰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一、案例简介

  案例1:近日,临夏州东乡县公安局锁南派出所民警接到锁南镇工作人员报案称,在锁南镇城南社区门口有两名男子拒不配合工作人员工作,请求查处。接报后,锁南派出所立即出警调查。经查,2月1日21时许,在东乡县锁南镇城南社区门口疫情防控执勤点内,工作人员对张某甲、张某乙没有戴口罩的行为进行纠正时,二人因醉酒拒不配合,并对执勤点工作人员辱骂、撕扯。经询问,张某甲、张某乙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现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2:近日,东乡县东塬乡工作人员到该乡毛沟村进行“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控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时,违法行为人马某以未在他家门口安装太阳能路灯为由,对工作人员进行言语辱骂,严重阻碍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了不良影响。县局东塬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出警,依法将违法行为人马某传唤至县局进行调查。经询问,马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对自己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现马某被县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二、案情分析

  上述两起案例中,张某甲、张某乙、马某三人的行为妨碍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拒绝县政府发布的决定,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将被处以拘留、并处或者单处罚款的处罚。

  三、法律依据

  1.《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3.《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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