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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来源:新甘肃·甘肃日报 丨 作者:文洁 丨 2019-08-07 10:01 丨 浏览:编辑:马雪娟

  甘肃农民网—新甘肃·甘肃日报8月7日兰州讯 (记者 文洁)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有效缩短审批时间,简化办事流程,盘活企业资金,减轻企业负担,推进项目落地,日前,兰州市对《兰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相应修订完善,7月24日起施行。

  《办法》将保证金作为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改为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15日内到人社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列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承诺制事项清单。行业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兰州市工程建设单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承诺书》,对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进行承诺。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合同总价的3%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低不少于20万元。建设单位在同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属地管辖区域开工多个项目,缴存金额上限原则上不超过1500万元,所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属地管辖区域内统筹使用。建设单位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的50%;3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免缴。对已缴存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新标准选择重新以现金缴存或银行保函方式替代原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同时,简化退还条件,明确只要在完工清场后公示15天未发现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即可退还保证金,避免受竣工验收时间长、条件多等因素影响给建设单位增加负担。

  《办法》明确,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使用、退还等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并对施工企业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进行监督;施工企业对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应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不按承诺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由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在国家信用信息平台公布;对于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年内发生1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建设单位,保证金按2倍缴存;对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建设单位,保证金按3倍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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