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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抢夺罪被判刑一年罚金5000

来源:甘肃农民网 丨 作者:黄建国 丨 2020-06-12 10:19 丨 浏览:编辑:马雪娟

  甘肃农民网6月12日讯 (通讯员 黄建国) 6月9日,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以支付宝、微信支付为幌子,假扫码真逃单的抢夺财物案件,被告人杜某祥获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从判决书披露的杜某祥其中一次作案经过,不难理清其利用支付宝、微信支付实施抢夺犯罪的具体“套路”。       2019年10月中旬一天,杜某祥来到宁县和盛镇一商店内,要了两盒香烟,并以给朋友小孩过满月身上未带现金为由,要求店主为其兑换600元现金,承诺一并用支付宝付款650元。店主将钱和香烟递给杜某祥后,杜掏出手机,装模作样扫描二维码,趁店主不留神拔腿就跑,实际并未支付该笔款项。      判决书还披露,2019年5月至10月间,杜某祥先后在庆阳市西峰区、宁县、镇原县等地,以购买商品、兑换现金为名,假装使用微信、支付宝转账付款,并趁被害人不备,强行夺取财物后快速逃离现场,作案21起,涉案总价值7660元。

  判决书显示,2019年10月29日下午,杜某祥流窜到镇原县城,在不到半天的时间内,一气作案8起,抢得现金3370元,以及香烟、饮料、辣子酱、黄瓜等价值896元商品。

  判决书还显示,2013年至2016年,杜某祥曾因盗窃罪,先后五次被法院判处刑罚。

  镇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手机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的假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抢夺罪。

  因杜某祥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退还未挥霍的部分赃款赃物,可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镇原法院综合考量后,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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