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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来源:新甘肃·甘肃日报 丨 作者:文洁 丨 2020-07-08 10:29 丨 浏览:编辑:马雪娟

  甘肃农民网—新甘肃·甘肃日报7月8日兰州讯 (记者 文洁)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将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和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困难群体的保障力度,加大援企稳岗力度,为保民生、稳就业提供有力支撑。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各地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自2019年12月起计算,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今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失业补助金标准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确定,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

  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要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今年5月至12月期间,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3月。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与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停发情形参照失业保险金停发规定执行。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今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各地要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取消附加条件,让参保失业人员方便快捷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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