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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检察院发布10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来源:甘肃农民网 丨 作者: 丨 2021-04-15 11:21 丨 浏览:编辑:马雪娟

  甘肃农民网6月30日讯 (记者 梁金)  6月29日上午,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石占全发布了10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兰州新区秦王川国家湿地公园污染案

  基本案情:兰州新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含有大量油污的废水排入兰州新区秦王川国家湿地公园3号地块,导致水质恶化并伴有异味,水质量退化,严重污染湿地生态环境资源,污染水源面积约3600余亩。同时又发现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院内经九路与纬十路东北角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导致经九路以北污水管道污水直排湿地公园3号地块,造成湿地水域大面积污染,严重影响湿地公园物种多样性和湿地水域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功能,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情况: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作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存在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

  为督促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兰州新区检察院于2019年3月27日向新区农林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尽快查明污染范围、污染损失;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恢复污染水域,保护湿地生态环境资源。

  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并组织环保、建设等相关部门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协调兰州新区规划建设局加快工作进度,及时对市政雨污管网进行全面排查;协调兰州新区环保局对所涉及的工业企业污水排放情况全面检查。积极开展秦王川国家湿地公园水质监测工作,建设湿地公园水质自动监测站,实现对湿地公园水质情况的实时监控和水质异常预警。已补给秦王川国家湿地公园新鲜水30万方,恢复湿地公园水域面积3600余亩。

  典型意义:兰州新区十分重视生态文明建设,致力于打造生态宜居城市,将湿地公园建设作为城市环境建设的重要举措。目前,秦王川国家湿地公园已成为新区居民生态旅游和健身休闲的场所,也成为环境教育、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科普宣传和青少年自然知识教育的基地。然而,由于湿地公园周边排污管网设计不合理,周边生活污水、废水等排入,造成的污染超过了湿地自净能力,常年淤积,导致湿地公园水体浑浊,水面泡沫漂浮,甚至发出异味,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损害了湿地生物多样性,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兰州新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提出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注重协调环保、规建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动开展工作,形成合力,促使湿地公园水质在短期内得到有效改善。

  该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有力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监督功能,也体现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促进了依法行政,为兰州新区检察院办理此类案件积累了经验,也为保护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例二:金昌市金川区中医院医疗废水污染案

  基本案情:金昌市金川区中医院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建设符合环保标准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对医疗污水的处置只是通过在简易污水沉淀池中加入石灰作简单消毒处理,未达国家标准即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可能引起医源性细菌对地下水、生活用水及周边土壤的污染,存在细菌传播的隐患,威胁群众饮食安全。金昌市金川区卫生健康局作为全区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对此负有法定监管职责。

  调查和督促履职:金川区检察院在履行检察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通过调取2018年金川区中医院自行委托甘肃菁萃综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废水的四份检测报告,发现该医院直排的医疗污水中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等多项指标均超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GB 18466-2005)规定的限值,可能引起医源性细菌对地下水、生活用水及周边土壤的污染。金川区卫健局在对金川区中医院监管中,未依法审查其是否设置并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也未对其违法排放医疗污水情况进行监管。

  金川区检察院于于2019年3月21日向金川区卫生健康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金川区卫生健康局立即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督促金川区中医院有效整改医疗废水超标排放问题。

  检察建议发出后,该院与金川区卫生健康局反复沟通整改方案,并持续跟进监督整改。金川区卫生健康局针对检察建议的要求,积极督促指导金川区中医院投资23万元安装新的污水处理设施,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公司对排污口相关指标进行监测,满足医疗废水国家排放标准后,设备投入使用。同时积极与环保部门沟通,切实督促区中医院做好处理后污水的定期监测工作,保证该套设备不间断正常运行。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此案中,深入一线调查研究,始终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证据为切入点,努力消除污染源头,实现了促进依法行政、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益的良好效果。检察机关将精准监督与持续监督相结合,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协作并跟进监督,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强化源头治理,督促医疗机构有效整改违规排污行为,提升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意识,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三:杨某某等二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

  基本案情:2018年11月初至2019年1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等二人擅自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西水自然保护站33林班227小班,采取布设扣子和夹闹的方法,非法猎杀马麝6只。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麝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6只马麝价值共计18万元。

  调查和督促履职:祁连山林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办理被告人杨某某等二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时,发现被告人杨某某等二人的行为涉嫌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侵害国家利益,遂将该线索移送该院第二检察部审查。2019年7月11日第二检察部立案审查并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承办检察官对物证、书证、鉴定意见、DNA鉴定、现场勘验等证据进行审查,并及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猎杀的野生动物属性及价值进行鉴定。在提起诉讼前,检察机关发出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同时向保护区主管部门发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告知函。公告期满,因没有相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祁连山林区检察院遂向祁连山林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依法审理,二被告人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判令二被告人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8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该案系祁连山保护区首例重特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先后被、今日头条、人民网、新华网等媒体报道。检察机关在履行刑事公诉职能的同时,在没有相关公益组织和主管行政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侵权人的民事侵权责任,不仅有力震慑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还进一步唤醒和提高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让更多的人知道非法猎杀或者买卖野生动物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实现了起诉一件、警示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四:山丹县财政局不依法监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案

  基本案情:2013年12月,甘肃省财政厅提前下达了2014年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给山丹马场电力局一号水电站拨付资金524万元。2017年7月由于山丹马场一号水电站在实施扩容改造过程中存在变更项目法人未按规定报备、初步设计变更报告审批不规范未按规定报备以及未及时申请验收和绩效评价自评等问题,甘肃省水利厅建议全额扣回已下达该项目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24万元。同年7月25日甘肃省财政厅书面通知山丹县财政局清算扣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24万元,资金通过年终结算予以扣回。但山丹县财政局违反规定将应当从山丹马场一号水电站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中扣回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24万元,分五批从山丹马场2014—2016年五期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中扣回,影响了山丹马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和资金投入。

  调查和督促履职:2018年3月21日,山丹县检察院向山丹县财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对专项资金的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依法对山丹马场违规使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问题予以整改。同年5月15日,山丹县财政局回复称已将扣除的山丹马场2014—2016年五期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524万元陆续拨付山丹马场。2019年5月,张掖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时,发现山丹县财政局并未将违规挪用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524万元拨付到山丹马场,存在虚假整改。

  2019年10月10日,山丹县检察院向甘州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山丹县财政局依法向山丹马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支付中央专项资金524万,并确认山丹县财政局扣除山丹马场补助专项资金的行为违法。诉讼期间,山丹县财政局将山丹马场2014—2016年五期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524万元拨付至中农发山丹马场有限责任公司。检察机关在庭审中申请撤回相应的诉讼请求,法院当庭予以确认。后甘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山丹县财政局未及时履行对山丹马场2014-2016年五期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按规定拨付发放的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对国有资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财政部门违规将一个项目的补助资金扣回用于顶替其他专项资金的扣回,既违反了国家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又影响了补助资金的投入使用。在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检察建议“回头看”和跟踪监督,对行政机关未有效整改纠正问题的情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切实发挥了公益诉讼在国有财产保护方面的强有力作用,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有较为典型的指导意义。

  案例五:会宁县某合作社虚开税务发票套取国有财产案

  基本案情:2014年4月,会宁县某合作社向会宁县原畜牧兽医局申报会宁县牧草新品种引进示范项目,该局报请甘肃省农牧厅批复。同年10月,甘肃省农牧厅批复同意会宁县某合作社实施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并发放补助资金180万元用于推行苜蓿良种化、标准化、改善生产条件等方面。

  2014年12月至2015年9月,会宁县某合作社法人代表李某某(已作刑事处理)利用该合作社的名义与甘肃某科技公司等五家企业串通,以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通过向甘肃某科技公司等五家企业虚开发票金额共计137.7万元,套取国家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18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会宁县税务局作为辖区内发票主管单位,对该行为没有有效监管,致使当事人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损害了国家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会宁县检察院在审查会宁县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中,发现国家税务总局会宁县税务局作为发票主管单位,对该案中涉及的虚开发票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李某某利用其合作社的名义,串通甘肃某科技公司等五家企业虚开发票,以实施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为名,套取国家专项资金180万元。该院于2019年11月25日向国家税务总局会宁县税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该局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对甘肃某科技公司等五家企业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在今后工作中加强税收、发票管理监督工作,维护辖区税收秩序。

  检察建议发出后,该院与国家税务总局会宁县税务局进行多次联系沟通,实时跟进整改进度。国家税务总局会宁县税务局及时向其上级单位汇报,并成立了专项检查组,对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虚开发票的行为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查实了各企业虚开发票的事实和金额。2020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白银市税务局以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虚开发票为由,下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五家企业做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现罚款已全部收缴到位。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会宁县税务局制定了后续管理措施,将涉及国家惠农项目的企业的管理检查作为2020年重点工作进行安排。2020年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会宁县税务局书面向会宁县检察院回复了情况。

  典型意义:当前,“以票管税”是税收管理的主要机制。虚开发票,扰乱了国家税收和社会经济秩序。税务部门监管不到位,加之违法行为的隐秘性等原因,很多虚开发票的行为难以被发现。本案的成功办理,推动了司法与行政职能的协调联动,促进了发票与税收制度管理的规范和优化,有效遏制了虚开发票乱象,体现出检察公益诉讼“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影响一面”的特殊功能和价值追求。

  案例六:玉门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案

  基本案情:2019年1月16日,玉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挂牌竞标,竞得三宗分别位于玉门市石油大道东侧、纬二路南侧GP2018-18-01号、GP2018-18-02号和玉门市昌盛大道东侧、污水处理厂南侧GP2018-38号的建设用地,面积分别为52159.49平方米、52404.03平方米和3163.82平方米,用途均为城镇住宅用地。当日,出让人玉门市自然资源局与受让人玉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玉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三宗国有建设用地的出让金分别为1955.19万元、1964.36万元和1129.49万元,合计5049.04万元,于2019年2月15日之前付清,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同年2月18日,该公司支付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金2525万元(其中支付GP2018-18-01号土地出让金978万元、GP2018-18-02号土地出让金982万元、GP2018-38号土地出让金565万元),剩余2524.04万元至检察机关立案前未予缴纳。

  调查和督促履职:2019年10月10日,玉门市检察院接到匿名举报材料,反映玉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没有缴清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即开始施工建设、销售楼盘,扰乱了正常的楼盘开发程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接到反映后,玉门市检察院遂立案审查,在调取相关用地资料、缴费凭证,核实用地使用情况后,查明:玉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即开发使用国有土地,玉门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国有建设用地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收缴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金的行政管理职责。2019年11月18日,玉门市检察院向玉门市自然资源局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收取玉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欠缴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金2524.04万元,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责。送达检察建议时,检察人员对该案中侵犯国家利益的具体情形进行了释法说理,就整改措施等与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进行了磋商。

  检察建议发出后,玉门市自然资源局积极追缴欠缴的出让金,至2020年1月16日,将该案中面积为52159.49平方米和52404.03平方米的两宗国有土地的欠缴出让金1394万元全部予以追缴,对另一宗面积为3163.8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在抵顶前期费用后作收回处理,及时挽回了国有财产损失。同时,还对其他行政机关违法发放商品房预售行政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监督,增强了监督效果。

  典型意义:玉门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对不同阶段的工作,都明确了工作目标和要求。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前,始终坚持以证据为切入点,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切实增强案件办理的法律监督属性;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主动作为,及时向市委、人大、政府汇报,获得支持,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协作,共同研究制定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缴方案,凝聚共识和合力,切实提高法律监督的政治效果;在后续追缴过程中,坚决杜绝建议书“一发了之”,持续跟进监督,将执行结果作为检验监督成效的重要指标,切实提升检察建议书的采纳率和社会效果;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深挖彻查,注重以一案监督辐射一片的监督效应,全力助推依法行政,促进制度落实和完善。玉门市检察院始终将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贯穿办案全程,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灵活性和实效性,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该案的成功办理有助于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利益不受侵犯,保障国有财产不受损失,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体现出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发挥的积极作用,为该院公益诉讼工作积累了更加有效的办案经验,为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案例七:渭源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案

  基本案情:渭源县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181所,学生23877人,在校期间,学生就餐主要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2018年6月,渭源县检察院在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调查发现,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诸多安全隐患,渭源县教育局作为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有监管学校食品安全的法定职责,但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渭源县检察院立案后,对初步调查的问题联合渭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成专项调查组,再次深入核查,并将核查出的问题形成《关于对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于2018年7月19日印发渭源县教育局要求立即整改。

  收到《通报》后,渭源县教育局虽有履职,但仍未全面依法整改,经渭源县检察院跟进监督发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仍存在管理疏漏、配送不规范、实施不齐全、消毒不达标等诸多问题。2019年6月19日,渭源县检察院针对渭源县教育局未依法履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依法向渭源县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严格按照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整改《通报》中列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问题,并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

  收到检察建议后,渭源县教育局迅速组织整改,在全县学校开展为期两个月的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2019年8月13日,渭源县教育局对落实检察建议情况向渭源县检察院以《关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报告》作出书面回复,称在工作中采取五方面的整改措施:一是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通过梳理检察建议书所列问题,及时下发了渭教发[2019]454号《关于认真排查整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问题的紧急通知》,要求各校对《紧急通知》所列问题进行自查自纠。二是落实监管职责,确保食品安全。7月8日,召开全县中学、学区校长会议,形成以各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体系,靠实责任,尽快整改检察建议所涉问题。三是规范食堂运行,实行自主经营。针对检察建议书所列部分问题,经梳理系外包食堂管理不到位所致,要求县域内所有学校禁止食堂外包,实施自主经营,单独财务核算。四是抓好源头监管,实行定点采购。通过招标采购和定点采购方式,切实把控食堂大宗米、面、油等源头食材的食品安全;通过集体约谈学生营养餐(饮用奶、鸡蛋、面包)供应商,切实整改营养餐安全问题。五是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督导检查。通过“第一责任和分管责任体系”建立长效机制,不定期对学校食堂进行“地毯式”检查,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维护广大师生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典型意义:在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履行诉前程序,实现了公益诉讼司法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取得明显成效,同时,认真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问题整改到位,消除学校食品安全隐患,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让广大师生有一个健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满意度,以点带面、多措并举,实现对渭源县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检察监督日常化、常态化、制度化,为“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贡献检察力量。

  案例八:金昌市金川区夜市小摊点食品安全案

  基本案情:金川区广州路夜市属全区内经营者较多、消费人群较为广泛的餐饮场所,形成已有多年。目前约有小摊点经营者50家,主要经营各种面食、烧烤和地方小吃等。食材制作及就餐均在临时搭建的简易帐篷中,环境简陋、卫生状况较差。经本院实地调查,该市场经营者存在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件、未按照规定明示证卡等问题。金川区市场监管局未将该市场纳入监管范围,无法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金川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取证,于2019年3月26日向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管,根据法律规定对小摊点实行登记卡管理,规范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建立食品小摊点信用档案,对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摊点增加监督检查频率;加强对小摊点经营者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有效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管理自律意识。

  收到检察建议后,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结合监管职责,逐条剖析,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落实。对夜市的54家摊点进行了检查,对44家摊点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集体约谈、培训54家小摊点负责人,签订承诺书,办理发放《食品小摊点登记卡》并建立信用档案。同时以此为契机,对全区食品小摊点进行全面排查登记,对目前已排查出的180家食品小摊点进行了专项整治。

  典型意义:本案中,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是检察公益诉讼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重要体现。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夜市小摊点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食品业态,消费群体广泛,就业人群众多,是食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方便群众生活、增加就业和传承传统饮食文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该行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也比较突出,是食品安全问题易发频发的高危领域,人民群众对此也普遍关注。小摊点商贩未按照规定公示明示证卡的现象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金川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充分发挥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灵活性和实效性,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该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出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良好效果。

  案例九:兰渝铁路化马隧道安全生产案

  基本案情:化马隧道位于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境内,全长12580米,最大埋深约1300米,为双线隧道,属于西秦岭高中山区地貌单元,沿线山高沟深、岸坡陡峻,相对高差为1450米,是兰渝铁路九座十公里以上特长极高风险双线隧道之一,是兰渝铁路地质条件最复杂、地质病害种类最多的隧道。全隧IV、V级围岩长度占比约76%,主要岩性为炭质千枚岩、炭质板岩、板岩夹灰岩等,地下水极为丰富且分布规律性较差,隧道工程历经近五年全线贯通。由于岩质较软,岩体易破碎,降水量大,维护保养难度较大。2019年8月,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接中铁兰州局集团公司陇南工务段反映,核查后发现两河口乡兴昌石料厂在隧道应急救援通道K315+210处左侧前上方约100米处非法采矿,应急救援通道口距离铁路线路1260米,救援通道出口高程1550米,施工爆破点高程1650米,线路K315+210处高程1380米,线路与施工爆破点的高差为270米,根据铁路线路走向,计算直径距离约950米,引发隧道救援通道洞口落石、隧道内K314+090处拱顶掉落地质灾害,对隧道安全和铁路行车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宕昌县自然资源局作为资源保护主管部门,对此负有监管职责。

  调查和督促履职: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成立专案组并指令派驻天水铁路地区检察室同步介入。在宕昌县护路办的积极配合下,检察机关第一时间联系施工企业负责人,查看了企业施工手续和审批文件,耐心进行解释说明和安全教育,要求其立即停止爆破行为,自觉做好该地段施工安全隐患整改。检察机关同时于2019年9月25日向宕昌县自然资源局发送检察建议,要求其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涉事企业依法整改,确保国家铁路重大工程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免受侵害。检察建议发出后,宕昌县自然资源局立即行动,及时制止了兴昌石料厂爆破施工行为,依法关停该企业,按照铁路部门安全标准进行整改,并对受损植被进行了复植补绿。

  典型意义:兰渝铁路是连接甘肃省与重庆市的国铁Ⅰ级双线电气化客货共线快速铁路。兰渝铁路北接兰新铁路、兰青铁路、包兰铁路,南接宝成铁路、沪汉蓉铁路、渝贵铁路、渝怀铁路,将黄河流域与长江流域连接起来,实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衔接和联通,是我国西北至西南区域间客货并重的大能力运输新通道。2017年建成通车后,中欧班列改经本线,“渝新欧”也取道于此,是优化“渝新欧”线路、畅通我省中新南下通道的重要一环。兰渝铁路穿越区域性大断裂10条、大断层87条,沿线地质条件复杂多变,不良地质密布,素有“地质博物馆”之称,其中甘肃境内地质最为复杂,尤其是第三系富水粉细砂层地质和高地应力软岩大变形地质,使隧道施工在技术上存在巨大挑战,是我国地质条件最复杂的山区长大干线铁路,也是一条施工和保养难度极大的铁路。

  2019年4月,围绕《渝桂黔陇四省区市合作共建中新南向通道框架协议》,兰铁分院与成都、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就发挥各自铁路城市关键节点作用及其所辖跨省基层铁检院区位优势,共同签署了《关于积极服务中新互联互通项目南向通道建设 加强沿线铁路检察机关协作配合的工作意见》,重点就推动解决“兰渝”“渝桂”等南向通道班列铁路线下安全隐患,确保南向铁海联运通道铁路运营安全建立了工作机制。本案系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服务保障南下通道铁路安全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兰渝铁路开通后、兰铁检察机关立足铁路安全公益保护职能与中铁兰州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陇南工务段、兰渝铁路陇南段沿线行政机关首次配合协作在诉前程序妥善解决的首例重大铁路安全公益保护案件,为今后持续加大力度处理南下通道沿线复杂地质铁路安全隐患问题和干线铁路跨区域铁检机关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案例十:武山县水帘洞国有文物保护案

  基本案情:武山县水帘洞位于武山县城东北约25公里的钟楼山峡谷内,始建于十六国时期的后秦,经北魏、北周、隋、唐、宋、元、明、清历代增建重修,曾达到“七寺五台”的宏大规模,现有水帘洞、拉梢寺、千佛洞、显圣池四个单元,窟龛69个、塑像160余尊、壁画约244平方米、浮雕42幅801平方米、舍利塔12座、碑刻题记27方、无头干尸一具,具有很高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其中以拉捎寺、千佛洞的摩崖题记、雕塑作品、壁画及木构遮檐最为珍贵。2001年被国家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千佛洞属于水帘洞石窟群第一单元,既是国家4A级景区之一,又是宗教活动场所。千佛洞石窟重点保护面积约为3.4公顷,一般保护面积约280.4公顷。

  武山县检察院在调查中发现:1、千佛洞壁画整体崖侧下方建有三间水泥房,紧贴崖体,属于文物保护核心范围内的非法建筑;2、在壁画崖体下方临时搭建一简陋佛舍,设立香案和功德箱,佛舍内存放香纸和鞭炮等易燃品;3、在千佛洞重点保护范围内搭建两处蒙古包建筑,用于宗教活动;4、在山门口千佛洞简介牌前设立数座露天小型佛像,设立香案和功德箱。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安全和景区风貌。水帘洞属于重要的宗教活动场所,因每年二月份举办庙会,周边四个县城的群众聚集于此,若轻易撤掉宗教设施,恐引发矛盾。武山县文广局和宗教局均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而未出面解决,使得此处问题长期存在,千佛洞的文物未得到妥善保管。    

  调查和督促履职:该案调查阶段,武山县检察院干警多次深入水帘洞现场勘查,通过无人机调查取证,走访文管所工作人员、当地群众,了解到千佛洞的文物价值非常高,但目前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到文物安全。经过多方调查,发现武山县文广局和宗教局虽都认识到该处存在的问题,但是两家行政机关均未按照各自所执行的行政法规依法履职,使得千佛洞的文物处于危险当中。

  为保护文物,使其不受损坏,武山县检察院拟向两家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该案经过层报审批,武山县检察院向武山县文广局、县宗教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整改该处存在的问题。2019年12月30日,为达到良好的效果,武山县检察院决定采取公开送达的方式向被建议单位发诉前检察建议。两家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就检察建议列出的问题联合上报县政府。2020年1月2日下午,县文广局和县宗教局成立了联合工作组,并在水帘洞景区召开问题整改专题会议,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会议,就检察机关诉前检察建议相关内容和要求以及开展该项工作的政策背景向参会人员进行了说明,商议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并要求两家行政机关提出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随后县宗教局积极走访当地信教群众,就房屋拆迁等事项作了大量思想工作,得到了信教群众的理解与支持。2020年1月10日,经过两家机关积极配合,壁画崖体下方水泥房内物品全部搬空,蒙古包、设立的简易香案、功德香等都已全部拆除,上述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典型意义:此次武山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作用,该案在办理过程中,公益诉讼干警确定两家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查找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积极联系相关行政单位,走访信教群众,听取各方意见。针对文广局和宗教局互相推诿责任和沟通方面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召开座谈会的形式,使两家行政机关从根本上解决了问题隐患,并同行政机关形成合力,共同致力于文物保护工作向好发展。检察机关既是发现问题的“利剑”,也是解决问题的“桥梁”,使行政机关多年存在的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的同时,保护了国有文物免受损害,达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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