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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扫黑办联合四部委发布四个法律政策文件

来源:甘肃农民报 丨 作者: 丨 2019-10-28 11:17 丨 浏览:编辑:马雪娟

  甘肃农民网—甘肃农民报10月28日据新华社消息 全国扫黑办21日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国家监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法律政策文件。

  据悉,《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指出,各级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聚焦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及坐大成势的过程,严格查办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对通过发布、删除负面或虚假信息,发送侮辱性信息、图片,以及利用信息、电话骚扰等方式,威胁、要挟、恐吓、滋扰他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应当准确认定,依法严惩。同时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以及此类案件的特殊取证方式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由监狱负责教育引导跨省异地服刑的涉黑涉恶罪犯坦白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为,鼓励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形成书面询问材料后,根据案件性质,移送原办案侦查机关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其他省级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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