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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如何认定、处罚

来源:甘肃农民报 丨 作者: 丨 2019-08-12 15:30 丨 浏览:编辑:马雪娟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区、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那么,如何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2011年9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陶某、陈某分别与兰州新区秦川镇石门沟村2社村民王某、王某某、杨某等人私自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占用上述村民所属的承包土地17.17亩,在未依法办理采砂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耕地采挖建筑用砂石并加工出售,致使所占用的耕地被大量毁坏,无法耕种。经鉴定:被告人陶某、陈某非法占用土地采挖建筑用砂石,造成26.36亩耕地被破坏,被破坏的耕地用途为一般耕地。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陶某、陈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作出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3000元的判决。

  【律师说法】上述案例中,被告人陶某、陈某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未履行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私自占用耕地用以采挖建筑用砂石并加工出售,致使耕地被大量毁坏,无法耕种,因此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认定方面,依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此罪的定性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考量:第一,此罪侵犯的客体对象只能是农用地;第二,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农用地被大量毁坏的行为。;第三,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第四,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非法并且改变占用土地用途,造成农用地被大量毁坏,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上述案例中,被告人陶某、陈某故意非法转让农用土地并改变土地用途,导致26.36亩耕地被破坏,因此构成此罪。

  法律责任方面,构成此罪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另外,还有可能承担行政处罚的不利后果,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当然,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折抵相应刑期,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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