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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接受遗赠遇障碍 公证确认解难题

来源:新甘肃·甘肃日报 丨 作者:尤婷婷 丨 2019-07-12 10:50 丨 浏览:编辑:马雪娟

  甘肃农民网—新甘肃·甘肃日报7月12日讯 (记者 尤婷婷) 案情简介:一位老人终生未婚,晚年生病大小便失禁又无人照顾,社区和单位的领导便商议为其找护工照顾他的生活起居,后来便找了安女士和她老公照顾。安女士夫妇照顾老人后,给老人护理大小便、换大床、买床单被套、买药擦腿、送一日三餐、背到楼下晒太阳,周到的服务使老人深受感动。为感谢安女士夫妇,老人决定将自己的房屋遗留给她,自己先是手写了一份遗嘱,怕自己写的不合适又找律师代写了一份遗嘱,均称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在其死后给照顾他的护工也就是安女士。

  老人去世后,安女士持代书遗嘱去过户,房管部门告诉她,遗嘱未经公证,真实性无法确定,不能依据遗嘱内容过户房屋。她去法院确认遗嘱效力,法院告知,要立案必须有原被告,但是因为遗赠人为孤寡老人且终生未婚无子女,父母亲均先于早逝,没有争议,故法院不予受理。这样前前后后快一年时间了,手里的材料被看了无数遍同时又被拒绝了无数遍,实在走投无路,只好找公证处,希望公证处能为其解决困难。

  兰州天一公证处的公证员详细审查了安女士提供的证明材料后,上门询问代书人和见证人关于遗嘱的基本情况,确认杨某某在立遗嘱时神智正常,遗嘱是老人自愿所立后,又前往遗赠人生前所在社区和单位了解老人情况和安女士夫妇照顾老人的情况,知情人均称受遗赠人确实对老人很好,其付出已经远远超出了所得报酬,确认遗赠的真实性。公证员又根据安女士在老人死亡后,持有遗赠房屋钥匙和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情况,认定安女士在老人去世后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审查核实后,公证处为安女士出具了接受遗赠公证书,安女士夫妻依据公证书,顺利办理了房产证。

  典型意义和作用:实践中,房产作为遗产进行过户时需要申请人提供判决书或公证书作为继承权证明书,而两种法律文书都要求法定继承人作为申请人提出诉讼或申请。在房产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公证员紧扣法律规定,通过审查遗嘱的真实性及受赠人的意愿,对遗赠法律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充分论证后,对遗赠的效力予以确认,使房产顺利过户,为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类似问题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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