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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进行时】甘肃省法院集中宣判一批黑恶案件

来源:新甘肃·甘肃日报 丨 作者:朱婕 丨 2019-07-03 11:07 丨 浏览:编辑:马雪娟

  甘肃农民网—新甘肃·甘肃日报7月3日讯 (记者 朱婕) 6月2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当天上午全省法院集中公开宣判的一批黑恶案件和一起“村霸”案件。

  截至6月20日,全省法院共受理涉黑涉恶案件237件1850人,一审审结147件1017人;特别是中央督导组进驻甘肃后,全省法院共审结涉黑恶案件62件。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共集中公开宣判了五批黑恶案件,共52件461人,其中包括28件中央督导组督办案件。

  平凉市华亭法院审理穆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07年,被告人张某某在静宁县组织赌博期间,纠集被告人穆某某为其在赌场收取高利贷,二人开始建立联系;2008年至2013年期间,穆某某先后因为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在监狱服刑,2013年4月,穆某某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与张某某保持紧密联系,且不思悔改,利用二次入狱经历,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扬言要成为静宁县城的“大哥”。其间,穆某某以静宁县较有名气的社会混混头目仇某等人为目标,多次指使手下小弟通过骚扰、跟踪、辱骂等手段挑衅、激怒对方,发生争执后将仇某等人殴打致伤。2013年后半年穆某某与宁夏西吉县“老大”马某发生矛盾后,穆某某从平凉、静宁等地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二十余人准备在静宁县城教训马某,马某因恐惧而请静宁县的张某从中进行了调停,基于此事,穆某某在静宁县城声名大起。另,张某某、胡某某(大)在非法高利放贷期间,由穆某某、胡某某、司某某帮助催收高利贷。至此,以穆某某、张某某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初步形成。之后称霸一方、谋取非法利益,穆某某、张某某等采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某某养殖场”等处为聚集点,组织、策划、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势力不断壮大,通过开办公司、非法高利放贷聚敛财产,逐渐形成以穆某某、张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胡某某(大)、杨某某、司某某、胡某某、张某、王某某、党某某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王某、胡某、胡某、胡某、尹某某、王某某、吉某某等人明知该组织是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内容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领导,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穆某某、张某某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成员谋取利益,事后为组织成员提供吃、喝、娱乐等手段笼络组织成员,形成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该组织成立以来,长期在静宁县城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游戏厅、家具城提供非法保护,变相收取“保护费”,向酒吧、KTV强行推销啤酒,采取暴力抗法、妨害公务妨害作证,干扰司法,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实施犯罪22起。其中强迫交易案值14万余元,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73万余元,故意毁坏财物价值2.4万余元,致2人轻伤,7人轻微伤,获取非法利益551万余元。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经依法审理,被告人穆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胡某某(大)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其他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针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的财产,判决对该组织聚敛和用于违法犯罪的静宁县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等9家公司,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依法处置,对其财产应予没收;对被告人张某某的5处房产应予没收;被告人胡某某位于静宁县城关镇富康路“云星小街”钢结构四层整体建筑一幢系违法建筑,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置;扣押、冻结的涉案资金共计5993186.82元予以追缴;扣押的5台车辆,应予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对各被告人的其他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继续应予追缴。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审理佘某恶势力案

  2016年1月11日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佘某、王某、孔某、米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在车贷后催收业务中,为获取提成和直接受益,对贷款逾期客户采取窃取收车等方式,将客户的车辆非法控制,并以此为要挟条件,肆意认定收车费用,向客户索取高额的收车费等费用,敲诈勒索客户。在此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佘某、王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孔某、米某某、张某某、郭某某为积极参加人员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上述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涉及被害人众多,敲诈勒索数额巨大,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罪组织关系清晰、分工明确、分工协作,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上述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经依法审理,被告人佘某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四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白银市靖远法院审理张某某恶势力案

  2009年12月30日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多次单独或纠集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借故生非,在靖远县城区内多处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制猥亵妇女等违法犯罪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正常的经营活动,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罪。在恶势力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是主犯;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经依法审理,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临夏州永靖法院审理刘某某恶势力案

  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刘某、刘某某等人为寻求刺激、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多次强拿硬要他人手机,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各被告人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高某某多次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对其应数罪并罚。五被告人长期纠集在一起,采取人多势众、助威造势等方式,多次实施强拿硬要他人手机、随意殴打他人的违法犯罪,五被告人为非作恶,欺压在校学生和社会青年,使其形成心理恐惧,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经依法审理,被告人刘某某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平凉市泾川法院审理何某某村霸案

  自2012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何某某借故滋事,逞强耍横,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何某某多次寻衅滋事,严重干扰了周围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在其所在乡里影响恶劣,横行乡里、称霸一方。经依法审理,被告人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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