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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重拳出击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 加大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力度 重刑率增长至两成以上

来源:新甘肃·甘肃日报 丨 作者:朱婕 丨 2021-04-15 11:23 丨 浏览:编辑:马雪娟

  甘肃农民网—新甘肃·甘肃日报6月28日讯 (记者 朱婕) 在第32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6月2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全省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通报3起典型案例,警示公众拒毒防毒。

  全省法院对毒品犯罪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一组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9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1523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1.96%。2015至2019年上半年,省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356件,案件数在2016年达到峰值后,有所减少,但缴获的毒品数量增长很快,毒品犯罪形势依然严峻。

  面对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我省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禁毒决策部署,深入研究人民法院开展禁毒工作的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大力加强禁毒法治建设,大力倡导“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理念,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推动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实现新发展。

  在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中,全省法院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毒品犯罪,严厉打击制造毒品,贩卖毒品,走私、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犯罪,并紧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惩操纵、经营涉毒活动的黑恶势力、毒黑交织的制贩毒团伙。坚持把好毒品案件审判质量关,把好毒品案件的程序关、实体关、法律适用关、裁判文书关,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坚持推进毒品案件审判规范化,强化证据意识,规范案件办理,统一量刑标准,持续推进毒品犯罪审判的规范化建设。坚持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切实履行禁毒委成员单位职责,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不断强化禁毒综合治理工作。

  与此同时,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判处重刑直至死刑,有力遏制了毒品犯罪蔓延的势头。近五年来,全省法院对毒品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直至死刑的罪犯人数比例(重刑率)逐年递增,由2015年的17%增长到2018年的20%以上,重刑率已高出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的十几个百分点,体现了全省法院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坚决态度。

  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马某某甲等人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5年11月20日、23日,被告人马某某甲雇用、指使马某某乙、马某某(均已判刑)分别乘机抵达云南省昆明市。11月28日,在马某某甲指挥下,马某某、马某某乙从他人处接取毒品并与马某某某丙(已判刑)一起对毒品进行包装。次日,马某某、马某某乙、马某某某丙分别携带装有毒品的行李箱乘坐长途客车前往我省临夏市。

  2015年11月30日18时许,马某某甲在兰州市被抓获。马某某、马某某乙、马某某某丙也分别在我省境内被抓获,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共14261.66克。

  【裁判结果】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某甲联系毒品来源,提供经费、组织指挥、雇用他人具体实施运输行为,属主犯,应对全部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马某某甲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马某某甲死刑。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外流人员长途向我省运输大宗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马某某甲积极联络毒源,提供经费,指使他人运输毒品,作用突出,是主犯。人民法院根据运输毒品的数量、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某甲死刑,立即执行,体现了审判机关依法从严打击大宗运输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

  二、被告人荆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6年4月13日,陈某(已判刑)从荆某某处购得毒品后被抓获,当场从陈某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997.66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8.81%。

  2016年4月初,被告人荆某某与蔡某某(另案处理)预谋买卖毒品。2016年4月14日,荆某某等人驾车到达重庆后,从蔡某某处购得毒品5公斤,后荆某某、彭某某(已判刑)将毒品藏匿于所驾车辆后备厢夹层内。4月15日,荆某某、彭某某和王某某(已判刑)分别驾乘车辆返回兰州。当晚,三人在我省境内分别被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0.95克、毒品海洛因0.4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5.46克,从王某某乘坐的越野车后备厢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820.61克,甲基苯丙胺含量达75%以上。并在荆某某、王某某所租房间查获毒品海洛因539.86克,甲基苯丙胺211.6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13.41克。

  综上,被告人荆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6015.4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4.36克、毒品海洛因540.28克。

  【裁判结果】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荆某某、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彭某某的行为是运输毒品的共犯,陈某购买数量巨大毒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在贩卖、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荆某某是主犯,又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荆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荆某某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荆某某死刑。

  【典型意义】全省各级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对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坚持从严打击,该判处重刑的坚决判处重刑,对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深的,坚决判处死刑。被告人荆某某属累犯、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表明了从严惩处累犯、毒品再犯的鲜明态度。

  三、被告人詹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5年3月14日,牟某某、魏某某(均已判刑)抵达深圳市罗湖区。经牟某某联系,被告人詹某某收到毒资后将16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送至牟某某住宿的宾馆。次日,牟某某、魏某某将毒品藏匿于购买的棉被和毛毯内,当晚,詹某某又将8袋甲基苯丙胺交给牟某某,牟某某、魏某某携毒品乘坐长途汽车返回甘肃。同年3月17日13时许,牟某某、魏某某在甘肃省境内被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4袋、23252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1.15%。同年4月2日,詹某某在深圳市被抓获。

  【裁判结果】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詹某某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詹某某死刑。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贩卖、运输合成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典型案例,毒品数量达23余公斤,为我省近年来破获的最大宗贩卖、运输合成毒品案件,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对詹某某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反映出人民法院应对毒情形势新变化,加大对新型合成毒品犯罪从严打击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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