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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进行时】平凉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来源:新甘肃·甘肃日报 丨 作者:朱宇鲲 丨 2019-06-04 11:24 丨 浏览:编辑:马雪娟

  甘肃农民网—新甘肃·甘肃日报6月4日平凉讯 (记者 朱宇鲲) 日前,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对郭某等35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开设赌场、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赌博犯罪一案依法公开宣判。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平凉市审结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郭某为获取客车运营利益,强迫他人合股经营,纠集笼络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先后注册成立4家营业性公司,并以合法公司为掩护,逐步形成了以郭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组织对平凉至银川线路客车统一管理,强行收取服务费,非法向他人高息放贷,长期开设赌场,并借公司名义将非法债务合法化,共非法获取经济利益200余万元,实施抢劫1起、非法拘禁8起、敲诈勒索6起。同时,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涉及被害人30余人,严重破坏了平凉汽车东站的客车营运秩序和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这一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内部分工具体,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郭某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刘某、任某、甘某、史某、贾某等11名积极参加者,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朱某等7名一般参加者被判处五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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